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42号)和《关于抓紧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相关经办工作的通知》(闽居保〔2018〕25号)文件要求,经研究,报区管委会同意,决定对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及丧葬补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
1、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由140元/人·月提高至150元/人·月。
2、2018年1月1日后至待遇调整前已注销保险关系的待遇领取人员,由其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填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人员待遇调整相关资金补发申请表》(附件),经各乡镇农保办初审汇总,报区社保中心审核后,补发其2018年1月至养老金停发当月所增加部分的养老金(10元/人)。
二、丧葬补助金调整标准
1、2018年9月1日起,待遇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发放。
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因死亡注销保险关系的待遇领取人员,不予补发丧葬补助金所增加的部分。
附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人员待遇调整相关资金补发申请表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2018年8月31日
附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人员待遇调整相关资金补发申请表
以下请填报已注销人员信息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注销原因(请打钩): | 死亡 □ | 出国(境)定居 □ | 重复享受其他社保待遇 □ | |
以下请填报申请人信息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与参保人关系: | ||||
泉台农行卡(折)账 号: | ||||
申请人: | 村(社区)公章: |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经核查,参保人注销时间为 年 月;养老金停发时间为 年 月。 乡镇经办人: (公章) | 经审核,应向申请人员补发资金 元,其中,基础养老金 元。 复核人: (公章) | |||
经办时间: 年 月 日 |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本表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过程中,待遇调整政策实施时点至待遇调整工作执行时点期间已注销保险关系的人员,其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补发调整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等待遇时使用。2.因重复享受其他社保待遇而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所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等待遇不予补发。3.本表申请人若非参保人本人,申请人须提供与参保人关系证明材料。4. 申请人应提供当地合作金融机构制发的银行卡(折)以确保资金能补发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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