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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房公发〔2022〕15号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范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风险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

阅读量:64

  • 发文字号: 宜房公发〔2022〕15号
  • 发文单位: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2022-06-1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 生效日期: 2022-06-1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营业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范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风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再提留房地产开发企业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监管资金、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保证金。

二、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应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可以通过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也可以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转受托支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通过贷款资格审查、贷款合同约定、事中事后监管、司法执行保障等方式加强个人按揭贷款逾期风险管控。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至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办理到位之日止。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为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交房资金保障,保障期限为自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日起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止,不动产首次登记前预售监管资金申请使用额度最多不得超过归集总额的99.9%,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办理到位前出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风险时,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发函督促、诉讼保全、司法裁定、法院判决等方式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追偿不到位的,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实际归集额度达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前提下,凭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中扣划代偿;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实际归集额度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另行筹措资金代偿;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办理到位后,出现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风险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向贷款人追偿。

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增加本通知第五条关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责任义务。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现房销售的,由公积金管理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贷款人房屋逾期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等违约法律责任后,视同期房审批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

八、对已提留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监管资金且仍在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签订协议后,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监管账户及资金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于已售罄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办理到位后,将原已提留的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监管资金按套解控,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使用。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5日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2022年6月1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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