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保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人社文〔2016〕3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贫困家庭劳动力享受社保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分别报送市就业人才中心、市城乡居民保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就业人才中心 苏进明 22376042、22376046(传真)
市城乡居民保中心 陈超凡 22981466、22982166(传真)
附件:上年度贫困家庭劳动力享受社保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总表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上年度贫困家庭劳动力享受社保补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人社局(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所属年度 | 符合享受社保补贴的上年度贫困家庭户数(户) | 享受社保补贴总人数(人) | 享受人员上年度个人缴费总金额(元) | 发放社保补贴总金额(元) | 备注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
受社保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闽人社文〔2016〕39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
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要求,做好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保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基本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汇总上年度在当地办理求职登记并提出社保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基本信息,形成《上年度贫困家庭劳动力申请社保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汇总表》(附后,以下简称《信息汇总表》),提交所在地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
(二)所在地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汇总表》后,将其与城乡居民保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参保人员信息数据进行比对,筛选出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参保人员,制作《贫困家庭劳动力享受社保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核查比对表》(附后,以下简称《核查比对表》),于每年3月底前反馈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属于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残疾人等已按照闽政〔2014〕49号文件规定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在比对中应予剔除,剔除人员名单随《核查比对表》一并报送。
(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核查比对表》,测算应补贴资金,经当地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将社保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符合领取条件人员的城乡居民保缴费账户。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求职登记、享受政策期限审核等工作,对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及时筛选认定,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居民保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人员信息比对、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
(二)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政策宣传,深入解读,及时发布政策指南,采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提高政策知晓度。
附件:1.《上年度贫困家庭劳动力申请社保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汇总表》(样表)
2.《贫困家庭劳动力享受社保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核查比对表》(样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1
上年度贫困家庭劳动力申请社保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汇总表(样表)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经办人: 制表时间: 制表单位(盖章):
附件2
贫困家庭劳动力享受社保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核查比对表(样表) | |||||||
( )年度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居民保参保状态 | 缴费账号 | 所属统筹区 | 上年度个人缴费金额 | 上年度缴费档次 |
经办人: 制表时间: 制表单位(盖章):
泉州-基本养老保险
泉州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