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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人社〔2018〕194号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泉人社〔2018〕194号
  • 发文单位: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8-07-1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 生效日期: 2018-07-13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提高后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提高标准所需资金,市级财政对下补助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8〕14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待遇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8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全省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加18元,增加部分从2018年1月1日起发放。
   二、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省级财政对下补助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于2018年9月底前将提高后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四、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政府惠民举措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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