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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房公管〔2020〕5号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宜房公管〔2020〕5号
  • 发文单位: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0-10-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 生效日期: 2020-10-2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房住不炒”的工作定位,切实满足公积金缴存人购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将“借款人已有两次及以上购房贷款记录的(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借款人已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即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不再作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条件。

二、放宽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取消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条件:“借款人已办理过1次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无论结清与否,以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为准)”。即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不再作为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条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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