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2018〕281号)和市人社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人社〔2018〕321号)的精神,为健全我区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缴费档次和待遇调整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
自2019年1月起,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24档,分别为:一般参保对象(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被征地征海参保对象(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50元)、300元(60元)、400元(70元)、500元(80元)、600元(90元)、700元(100元)、800元(110元)、1000元(130元)、1500元(150元)、2000元(170元)、2500元(190元)、3000元(210元)。原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的,2019年对应的缴费档次统一调整为200元;原选择缴费档次高于200元且原缴费档次已取消的,2019年对应的缴费档次按低一档标准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员也可另行申请新的档次。
二、调整特殊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
2019年1月起,我区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后,特殊群体代缴政策相应调整。
1、对重度残疾人、2016年1月1日前农村二女结扎户和自愿不再生育户,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200元/年全额代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已脱贫的可享受代缴政策至2020年。
2、对非重度残疾对象、优抚对象、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200元/年代缴50%,50%由参保人个人承担,上述参保对象属于我区被征海征地人员的,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200元/年全额代缴。
3、村两委成员(村主干除外)和计生管理员按1500元/年的缴费档次,由区、乡镇、个人按照8:1:1的比例承担,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政府补贴。
三、确保老年城乡居民享受养老待遇
根据全民参保计划的要求,为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目标,2020年底前,允许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但目前尚未参保的户籍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确保老年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
我区将根据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情况,结合地方财力实际情况,适时提高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2、强化部门协同。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调整工作,落实相关资金。
3、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区管委会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019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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