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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信用评价规范(2021年3月24日版)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03-2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 生效日期: 2021-03-2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贷款风险,根据《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个人信用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中心记录借款人信用状况,并以此作为评价借款人个人信用,审核借款人贷款资格的依据。

  二、借款申请人有下列记录之一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个人信用报告》“逾期(透支)信息汇总”中“非循环贷账户、循环贷账户”逾期栏记录逾期“月份数”合计6次以上的或“最长逾期/透支月数”合计3次以上的;

  2、《个人信用报告》“逾期(透支)信息汇总”中“贷记卡账户、准贷记卡账户”逾期栏记录逾期 “月份数”合计6次以上的或“最长逾期/透支月数”合计 6次以上的或申请贷款时所有贷记卡“当前逾期总额”栏有逾期金额的;

  3、《个人信用报告》“信贷交易授信及负债信息概要”中“相关还款责任信息汇总”显示为个人或为企业提供担保的;

  4、《个人信用报告》“公开信息”中”判决信息”显示借款人有诉讼案件,且“案件状态”未显示为“执行完毕”或“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显示为“否”的;

  5、近2年内,有骗取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6、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有记载可能影响借款人贷款偿还的其他情形。

  三、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记卡逾期记录在中心规定范围内,但贷记卡“当前逾期总额”有逾期金额的,须结清当前逾期金额,并提供银行柜台还款证明。

  四、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采集,须经当事人书面委托。

  五、本规范从即日起施行。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3月24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修订《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信用评价规范》的通知

    2025-04-10 阅读量: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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