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豫人社办〔2024〕7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第四季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39

  •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2024〕75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4-09-27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24-10-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  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3〕 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 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 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 通知》(豫人社办〔2024〕2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第四季 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2019〕 13号)有关实施条件,将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 调整为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即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

二、第四季度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今年前三季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在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第四季度降费工作,确保全省自2024 年10月1日起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附件:2024年第四季度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4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2024年第四季度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单位:亿元

项目2024年1-8月 基金收入小计2023年基金支出小计2024年1-8月 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2024年第四季度 费率下调比例
全省16.7233.9365.212320%

备注:工伤保险基金数据为月度快报数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印发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安阳-工伤保险

安阳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安阳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洛阳-工伤保险

洛阳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洛阳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