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11-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 生效日期: 2021-11-2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决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调高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现通知如下:

  一、在2021年12月1日后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我市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900元。

  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在2021年12月1日前已经开户的职工,其缴存工资基数低于1900元的,不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缴存工资基数仍然为该职工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三、职工月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可在本单位年度调整时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29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中山-住房公积金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