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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房公管〔2020〕2号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1

  • 发文字号: 宜房公管〔2020〕2号
  • 发文单位: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2-04-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 生效日期: 2022-04-3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个人: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房住不炒”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国家审计署对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审计整改要求,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全面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提取项目

取消重大疾病提取、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提取、低收入职工提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提取。

二、调整贷款额度核定方式

(一)购买首套首贷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

(二)购买首套首贷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三)调整二手房贷款额度比例为:房龄≤20年,首套首贷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

(四)调整商品房现房贷款额度比例为: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0%;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60%。

(五)调整“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缴额(单位+个人)÷借款人月缴存比例(单位+个人)]-所有借款人未结清贷款每月偿还金额}×0.35×12个月×贷款年限。

三、增加个人贷款信用评价标准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信贷交易授信及负债信息概要”中“相关还款责任信息汇总”显示为个人或企业提供担保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在《个人信用报告》“贷记卡账户、准贷记卡账户”逾期栏记录逾期“月份数”合计6次以上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在《个人信用报告》“公开信息”中“判决信息”显示借款人有诉讼案件,且“案件状态”未显示为“执行完毕”,或“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显示为“否”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增加1名在宜昌区域内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及葛洲坝分中心、三峡分中心缴存人员)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借款人结清贷款为止。保证人满足提取及贷款条件的,可正常提取本人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2020年4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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