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个人: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房住不炒”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国家审计署对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审计整改要求,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全面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提取项目
取消重大疾病提取、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提取、低收入职工提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提取。
二、调整贷款额度核定方式
(一)购买首套首贷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
(二)购买首套首贷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三)调整二手房贷款额度比例为:房龄≤20年,首套首贷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
(四)调整商品房现房贷款额度比例为: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0%;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60%。
(五)调整“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缴额(单位+个人)÷借款人月缴存比例(单位+个人)]-所有借款人未结清贷款每月偿还金额}×0.35×12个月×贷款年限。
三、增加个人贷款信用评价标准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信贷交易授信及负债信息概要”中“相关还款责任信息汇总”显示为个人或企业提供担保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在《个人信用报告》“贷记卡账户、准贷记卡账户”逾期栏记录逾期“月份数”合计6次以上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在《个人信用报告》“公开信息”中“判决信息”显示借款人有诉讼案件,且“案件状态”未显示为“执行完毕”,或“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显示为“否”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增加1名在宜昌区域内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及葛洲坝分中心、三峡分中心缴存人员)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借款人结清贷款为止。保证人满足提取及贷款条件的,可正常提取本人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2020年4月30日
宜昌-住房公积金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