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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2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12-02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 生效日期: 2021-12-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府函〔2021〕327号)规定,我市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21年12月1日起。

 二、调整对象

按规定办理了领取我市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人员。

三、调整办法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2号)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因此,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行调整,即调整为1710元/月。


附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府函〔2021〕327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日






附件下载: 附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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