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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10-2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 生效日期: 2021-10-2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科室部:

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人才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10月20日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人才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打造区域性活力中心的实施意见》,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宜才卡”的人才,且“宜才卡”须在规定有效期内。

第二章 缴存

第三条 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为新进人才建缴住房公积金,新就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每月单位缴存部分不低于1000元,个人缴存部分与单位缴存部分一致。

第四条 为确保人才享受贷款最高额度,对按第三条缴存后月缴存额仍小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可由个人自主缴存,一并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单位录用人才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营业部柜面或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办理人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

第六条 原劳动关系在外省市的人才,已与本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可到中心营业部柜面或通过自助渠道办理转移。

第七条 专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在宜自主创业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本人带身份证、本人银行借记一类卡到中心营业部柜面办理开户。

第八条 专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在宜昌自主创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当年缴存额10%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之日起计算。

每年年初中心向财政部门提出上年度自主创业人才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补贴资金到账后,作为补充住房公积金分配至人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单位录用人才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参照《宜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实施。专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在宜自主创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参照《宜昌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章 提取

第十条 符合法定提取条件的人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具体提取业务种类、条件以《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人才,提取限额为宜昌当地最高额度的1.2至2倍,但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 租房提取标准具体执行:

(一)F类人才(专科及以下)按当地租房提取最高额度的1.2倍申请提取;

(二)F类人才(本科)按当地租房提取最高额度的1.4倍申请提取;

(三)E类人才按当地租房提取最高额度的1.6倍申请提取;

(四)D类人才按当地租房提取最高额度的1.8倍申请提取;

(五)B类或C类人才按当地租房提取最高额度的2倍申请提取。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在宜昌区域购买首套首贷自住住房的人才,从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含三峡分中心、葛洲坝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在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向中心受托银行代办网点或县市区营业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按规定倍数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同时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以《宜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按照人才分类,贷款额度为借款人可申请贷款额度的1.2-1.5倍,且不超过房屋总价的规定比例,同时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1.2-1.5倍。

第十五条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倍数执行标准:

(一)F类人才(专科及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借款人可申请贷款额度的1.2倍,且不超过房屋总价的规定比例,同时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1.2倍。

(二)F类人才(本科)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借款人可申请贷款额度的1.3倍,且不超过房屋总价的规定比例,同时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1.3倍。

(三)E类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借款人可申请贷款额度的1.4倍,且不超过房屋总价的规定比例,同时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1.4倍。

(四)B、C、D类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借款人可申请贷款额度的1.5倍,且不超过房屋总价的规定比例,同时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1.5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各服务大厅设立人才服务专柜,负责为各类人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各项业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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