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4日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不包括葛洲坝、三峡分中心)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提取还贷是指已在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中心通过转账方式直接划转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本息的行为。
第四条 中心负责受理委托提取还贷信息登记、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验证、委托授权书签订、委托授权终止、委托提取还贷的转账操作及管理。
第二章 办理对象、方式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委托提取还贷办理对象为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第六条委托提取还贷方式分为逐月提取还贷和大额提取还贷两种方式:
(一)逐月提取还贷:中心与借款人及其配偶签订《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授权书》(以下简称《逐月提取授权书》),中心每月在约定扣划日,通过转账方式直接划转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大额提取还贷:借款人及其配偶到中心营业部柜面或通过中心提供的网上自助服务渠道办理大额提取还贷手续,中心通过转账方式实时划转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提前部分偿还或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委托提取还贷申请条件:
(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非冻结或销户状态;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办理逐月提取还贷应共同申请;
(三)符合部分大额还款和提前结清贷款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八条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金额约定:
(一)逐月提取还贷。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应保留不少于《逐月提取授权书》中约定的保留额,其余金额用于逐月提取还贷。约定保留额可在结清贷款时按大额提取还贷方式使用。当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约定保留额时,暂停该账户的转账。
(二)大额提取还贷。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须各自保留《逐月提取授权书》中约定的保留额;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须保留1元。委托人申请大额提取还贷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12个月后,再次申请须间隔1年,提前结清的除外。
第九条委托提取还贷转账金额分别按照不同的委托方式确定:
(一)逐月提取还贷转账金额。偿还同一笔贷款的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扣除各自约定保留额后,大于或等于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转账金额为月应还贷款本息额;小于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转账金额为所有委托人账户内扣除各自约定保留额后的余额;
(二)大额提取还贷转账金额。委托人自主申请转账金额,转账金额不能大于账户余额减去约定保留额后的余额,且不能低于1万元。
第十条委托提取还贷转账时间:
(一)2017年2月8日前(不含当日)签定《逐月提取授权书》的,每月20日为提取还贷转账时间(如遇节假日顺延至约定日后的首个工作日);2017年2月8日后(含当日)签定《逐月提取授权书》的,每月还款日为《逐月提取授权书》中约定的提取还贷转账时间(如遇节假日顺延至约定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二)大额提取还贷的,委托人在中心营业部柜台或网上大厅自助办结大额还贷手续后,中心实时转账。
第十一条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账顺序依次为: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主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共同抵押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共同抵押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委托提取转账金额的还贷顺序依次为: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本期利息、本期本金、剩余贷款利息、剩余贷款本金。逾期本息按期次顺序归还。
第十三条委托提取还贷期间,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转为冻结或销户状态的,停止转账。
第十四条委托人可到中心营业部柜面或通过支付宝、个人网厅等中心提供的其它服务渠道查询委托提取还贷情况。
第十五条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账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或住房公积金账户转为冻结或销户状态不能转账时,不足部分由委托人自行在每月还贷扣款日前,将自有资金补足并存入借款人银行还贷专用账户,确保按时足额还贷。未按时存款由委托人自行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时须提交的材料:
(一)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二)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三)公积金贷款提供《宜昌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申请审批表》或《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组合贷款提供《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
(四)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委托提取还贷办理程序:
(一)委托人到中心营业部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
(二)中心营业部审核无误后与委托人签订《逐月提取授权书》;
(三)中心营业部按照授权书的约定日期实施转账操作。
第五章 授权变更及终止
第十八条当借款人配偶信息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在约定还款日前到中心申请信息变更,并办理新增或终止委托关系手续。终止委托关系的,相关责任不能免除。
第十九条委托人仅有权对本人签订的委托提取授权协议提出终止申请。终止申请前已履行委托提取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不作调整和返还。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后,委托提取还贷协议自行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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