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稽处、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为做好城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50号)、《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通知》(鄂人社函[2011]60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统一在城区参加职工医保,其参保缴费手续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统一办理。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未在城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需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时免冠照片,于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2个月后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领取社会保障卡。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宜昌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缴费费率按照宜昌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医保的费率之和确定。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大额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一并缴纳。
五、失业保险基金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的期限,与失业人员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起始时间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当月、终止时间为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当月。实行按月申报、按月缴费。
六、从2011年7月份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七、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自中断就业的当月起至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当月止,由失业人员个人缴纳医保费。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九、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发出之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经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退还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账户。具体标准统一按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办理。
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重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从发生上述情形的当月起,停止为其缴纳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并将停止为其缴费时间及相关续保办法等有关信息,按月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告。
十一、从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医保政策之月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由当月登记、次月发放,调整为当月登记、当月发放。
十二、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财政局
20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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