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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公积金委发〔2014〕4号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湖公积金委发〔2014〕4号
  • 发文单位: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4-02-2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 生效日期: 2014-03-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现将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州市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1月24日


湖州市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暂行规定


   为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减轻购房家庭(夫妻双方)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中的作用,现就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使用范围
   凡从未办理过或虽办理但已全部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先申请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出售该房产的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首付款的,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自住住房规定首付比例的预付款。
   (二)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和贷款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金额。
   
三、提取证明材料
   1、已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网上备案合同,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2、规定首付比例的预付款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含配偶)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4、申请人(含配偶)共同出具委托开发企业代理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5、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含配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公积金联名卡等有效的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进行查询;
   2、 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查询相关提取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情况,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收取复印件后并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查询单》(以下简称查询单);
   3、 职工本人(含配偶)携带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查询单,到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委托开发企业代理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4、 开发企业代理人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首付比例的预付款税务发票,及中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5、 公积金中心核实收齐相关资料后,将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按《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直接打入开发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6、 开发企业在该款项到账后,通知客户领取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发票等材料。
   五、其他规定    

   1、其他有关事项按《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2、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出现申请人与开发企业解除买卖合同或其它退房行为,申请人应全额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至其个人账户中。
   3、申请人以及开发企业相关人员采取隐瞒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条例规定严格处理。
   4、本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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