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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08-08-3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08-08-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29日公布,从8月起提高湖北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

   根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月失业保险金和月医疗补助费标准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5%确定。

   省政府已决定从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490元/月、420元/月、364元/月、315元/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35元/月、30元/月、26元/月、22.5元/月。省直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统一按照490元/月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规定渠道积极落实所需资金,认真做好政策的衔接、宣传以及提标后的核定、发放等工作,切实把提标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记者 杨麟、通讯员 宋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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