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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社发〔2015〕46号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宜昌市城区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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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宜人社发〔2015〕46号
  • 发文单位: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6-01-11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 生效日期: 2016-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城区各事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事业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宜昌市城区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宜昌城区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宜昌城区的各类事业单位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进行划分。其中,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宜人社发〔2015〕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条例》、《办法》等有关配套政策执行。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均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障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起执行。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办法》等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原按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鄂人险〔2000〕29号)规定评定了伤残等级的事业单位人员,其伤残抚恤待遇按鄂人社发〔2014〕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从原经费渠道列支。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16年1月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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