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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社发〔2020〕1号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9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宜人社发〔2020〕1号
  • 发文单位: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1-20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 生效日期: 2020-01-2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令)、《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5号令)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9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通知》(鄂人社函〔2019〕35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一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伤残津贴

  2018年12月31日(含)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6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5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3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5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2019年1月1日起,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三、生活护理费

  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标准按照2018年度宜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进行调整。

  四、列支渠道

  此次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支付。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的待遇按规定落实到位。

  各地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和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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