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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社发〔2018〕15号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城区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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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宜人社发〔2018〕15号
  • 发文单位: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07-19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 生效日期: 2018-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医疗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限额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限额标准为 55元/天。超过限额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二、凡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尽量提供普通病房床位供工伤职工选择。若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住院床位费超限额要求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超过限额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异地就医的工伤职工床位费按就诊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据实结算。

  四、工伤职工在抢救室与重症监护病房的费用不受此限制。

  五、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床位费按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设施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标准。

  六、此标准自8月1日起执行。原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关于调整市直城区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宜医险发〔2008〕5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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