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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社发〔2020〕16号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0

  • 发文字号: 宜人社发〔2020〕16号
  • 发文单位: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 发文日期: 2020-11-20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 生效日期: 2020-12-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为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的需要,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宜昌市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暂行办法》,并报请市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2020年11月16日

宜昌市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的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按“市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各县市、夷陵区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按国家和省统一要求规范编制基金收支预算草案,报市人社、税务、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市基金收支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各地在编制预算中原则上不得编制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为赤字的预算。

  第四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征收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国库的归集和上解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经办管理。

  第五条 全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费率政策按照《宜昌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宜人社发〔2019〕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市人社、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根据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以及今后省级统筹的相关要求,适时提出费率浮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设立会计科目,对市本级及各县市、夷陵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分户记账、单独核算管理。市本级及各县市、夷陵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七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按现行规定及时将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含利息)上解至同级人民银行国库或代理国库,并按月向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征缴收入明细数据。

  将全市工伤保险费收入级次统一调整为市级100%。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及时将工伤保险费归集到市级国库“待划转社会保险费”专户。市财政部门按现行社保费划转频次通过划款指令或划款凭证通知市级国库部门将工伤保险费划转至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工伤保险费收入报表。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后,各县市、夷陵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认真履行对账职能,按月与税务部门核对工伤保险费征收数、入库数,出现差异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处理,确保人社部门与税务部门征收数据一致、准确。

  第九条 各县市、夷陵区在2020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统筹前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与市人社、财政部门清理核实后,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同步启动工伤保险基金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上报市人社、市财政部门。本办法施行时,

  各地若有定期存款(含利息)未到期的,应当在到期后立即上缴。

  第十条 各县市、夷陵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市财政部门按核定额度将资金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到各县市、夷陵区支出户。历史遗留的非线上支付业务应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报市经办机构核准,本办法印发之后原则上不再允许发生线下支付业务。

  第十一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夷陵区上年度月平均工伤待遇实际支付水平,核定3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从其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划拨至各县市、夷陵区支出户。其中若当地历年结余不足于支付2020年12月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各地已上解至市级统筹的风险储备金中弥补缺口,仍有支付缺口的,由当地财政补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除确保当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市本级和各县市、夷陵区在完成当年工伤保险扩面、征收目标任务后出现支付缺口的,先从各地历年累计结余支付。在动用当地历年累计结余弥补后仍有缺口的,不足部分符合规定的再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负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没有完成当年扩面征收目标任务,未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而出现的支付缺口由同级财政负责补齐缺口部分资金。全市发生重、特大事故需工伤保险基金调剂时,报请市政府研究解决具体的调剂办法。

  第十三条 各县市、夷陵区工伤保险基金在统收统支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二次投保协议,以协议合同期限为过渡期,协议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市工伤保险机构在分析市本级及各地收支情况后,提出全市工伤保险基金二次投保方案,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原由二次投保承保商保公司承担的定期待遇由各统筹区统计汇总报市经办机构备案后,一并纳入后续承保单位保险范围。

  第十四条 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宜昌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宜人社发〔2019〕17号)中规定的市级统筹风险储备金制度不再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各地上解的市级风险储备金用于调剂2020年12月份工保伤险待遇支付周转金缺口。未予使用的,划入各地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各支行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帐户衔接、系统调整等工作,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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