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宜昌市工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6日
宜昌市工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伤认定程序,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各县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内,遵照本办法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延长申请表》(见附件1),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应向用人单位出具《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核准通知书》(见附件2)。延长期最长不超过60日。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需要确认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无法确认或存在争议的,应书面告知(见附件3)申请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申请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见附件4),工伤认定时限从即日起恢复计算。
第五条 职工工伤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在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向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人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清楚完整并在管辖范围和受理时限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受理,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清单》(见附件5)和《工伤认定文书送达方式确认单》(见附件6),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完成材料的交接,在10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或者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7),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工伤认定调查、时限、举证责任、中止、恢复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工伤认定前先行报备制度,统一全市工伤认定尺度。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汇总拟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统计表(见附件8),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拟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统计表5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至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规定时间内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上报市局审查备案。
第十条建立工伤认定疑难案件市县会商联动制度(见附件9、10、11),负责对疑难工伤认定案件的执法程序、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有关条文运用的合法性、正确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审查,对存疑的工伤认定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遇有工伤与疾病界限不清难以判断的,可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鉴定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工作时限。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就医资料诊断结论,在《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对伤残情况予以认定。如提供的急诊或初诊病历资料认定的伤残部位与出院病案不一致或有遗漏的,申请人应及时带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出院病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决定书》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在《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12)上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签收。对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决定撤销通知书》(见附件13),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五条 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代理人参与,委托代理手续(见附件14)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装订成册归档。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0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本办法与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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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