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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0-05-1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 生效日期: 2020-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医保年度起(2020年7月1日起,下同),对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调整

  2020医保年度起,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我省第二类片区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取整至十位数,十位奇数下调到顺位偶数,个位数下调为零);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我省第二类片区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取整至百位数)。

  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机制一致,根据省相关部门公布的我省第二类片区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动态调整,每个医保年度开始前由市医疗保障局向社会公布。

  二、费率调整

  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由10%下调至6%。用人单位按4.5%费率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1.5%费率缴纳。用人单位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逐月或一次性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按6%费率缴纳,缴费月数维持不变。灵活就业人员按6%费率缴纳,缴费途径维持不变。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按6%费率缴纳,缴费途径等维持不变(见附件)。

  三、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动态调整

  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后,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缴费基数乘以12(月)再乘以现行政策规定的不同缴费年限对应的倍数,维持原动态调整机制不变。其他待遇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前后费率对比表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5月1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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