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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1医保年度沿用2020医保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12-1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 生效日期: 2020-12-1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0〕17号)、《关于调整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事项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21号)和《关于恢复将我市医保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35号)等文件规定,2020医保年度起我市医疗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按照我省第二类片区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2021医保年度起调整为自然年度。

  鉴于省统计局等部门尚未公布我省第二类片区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市2021医保年度继沿用2020医保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即继续按我省第二类片区2019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待我省第二类片区上年度(即2020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起,我市再对缴费基数和年度累计支付限额按我省第二类片区上年度(即2020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附件:1.2021医保年度医疗保险各险种缴费情况表  

        2.2021医保年度医疗保险各险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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