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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9-12-0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 生效日期: 2020-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及南太湖新区社发中心、财政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从2020年1月起,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9档,分别为每年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政府按300元档标准全额代缴。

2.根据缴费档次调整,从2020年1月起,调整市区政府缴费补贴,300元档政府补贴40元,500元、800元档政府补贴80元,1000元档政府补贴120元,1500元、2000元档政府补贴15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档政府补贴200元。

3.从2020年1月起,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发15元。该增发不计入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4.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根据相关通知精神逐项落实政策,共同做好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调整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形成合力,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续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附件: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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