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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0-11-1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 生效日期: 2020-12-3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20年12月31日起。

  二、调整对象

  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

  三、调整办法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3%调整为14%。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1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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