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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

阅读量:8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2-09-0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 生效日期: 2022-09-16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加大对职工购房消费的支持保障力度,更好地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购房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就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贷款额度测算指标的规定

取消“按缴存比例、贷款次数、职工单方或双方缴存公积金确定贷款额度上限”的规定。

二、调整借款人申请贷款缴存公积金时限的规定

将借款人申请贷款缴存公积金时限由“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含)个月以上”调整为“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

三、调整测算贷款额度余额倍数的规定

将贷款额度上限计算由“按借款人申请时缴存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调整为按20倍计算”。

四、调整计算还款能力的月收入占比的规定

将“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的规定,调整为“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

五、减少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材料

取消要求借款人提供户籍地、受理地、缴存地三地的不动产查询证明。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只需提供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也可通过“爱山东APP”查询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本政策自2022年9月16日起实施,政策调整日之前已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仍执行原政策。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9月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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