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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公积金〔2022〕8号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承担主体的通知》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

阅读量:97

  • 发文字号: 潍公积金〔2022〕8号
  • 发文单位: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2-03-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 生效日期: 2022-03-2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中心、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

为切实减轻借款人负担,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承担主体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号),明确了“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包括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费)由各受委托银行承担,不再由借款人承担”要求。

请各受委托银行继续按照要求文件内容承担该项费用,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


本通知规定自2022年3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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