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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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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中心、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
为切实减轻借款人负担,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承担主体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号),明确了“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包括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费)由各受委托银行承担,不再由借款人承担”要求。
请各受委托银行继续按照要求文件内容承担该项费用,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
本通知规定自2022年3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28日
潍坊-住房公积金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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