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近期,我中心通过业务稽核发现,有的中介机构与个人串通,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1]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已经形成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黑色产业链条”,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对资金管理造成了极大的风险隐患。为依法保障资金安全,切实维护缴存职工权益,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职工购房提取限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规定,从严防范通过虚构住房消费等途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行为,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鲁建金字[2018]11号文件精神,现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产持有期限的规定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产权人持有该住房不满12个月退房或转让的,所有提取人应在退房或转让30日内主动全额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拒不退回者,按违规提取论处,依规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通报工作单位、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
二、共同产权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父母、子女、配偶作为共同产权人购房的,可按规定办理购房提取公积金;非父母、子女、配偶关系作为共同产权人购房的,不予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产权人配偶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一套住房,同一产权人只能办理一次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等虚假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望广大缴存职工依法合规办理相关公积金业务,不要轻信非法中介虚假宣传,避免造成自身信誉和资金损失,谨防上当受骗。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7日
注释:
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是指:不以居住为目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短期内又交易的购房消费行为。
潍坊-住房公积金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