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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进行明确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9-06-1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 生效日期: 2019-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经市公积金中心研究决定,现对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和偿还潍坊市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不包括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提取额度进一步明确如下: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借款人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即:职工本人、配偶可提取上次提取日所在月至本次提取日所在月的上月期间,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无论本次提取时当月是否已还款,当月还款额均不计入本次提取额)。具体将依据借款人授权查询的《个人征信报告》中所记载的上月还款金额乘以还款月数(上次提取日所在月至本次提取日所在月的上月)计算提取额度。

职工及配偶每年只能办理一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的材料等其它相关规定见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官网业务指南(新的业务指南文件将于7月1日发布)。

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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