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住房公积金办事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我中心现对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优化,具体内容如下:
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潍公积金【2018】64号)中“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原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购房人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调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提取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4日
潍坊-住房公积金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