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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7年度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6-1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 生效日期: 2017-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银行:

根据国家三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及《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汕房金管〔2016〕1号)第十条的规定,按照市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度我市(含区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56.00元的数据,确定我市(含区县)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职工最高缴存基数为23280元,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各为2793.00元(最高缴存基数×最高缴存比例,即23280.00元×12%)。

为切实做好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可根据目前企业自身经济运营状况,合理确定本企业缴存基数上限,企业的职工缴存基数上限可调整为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职工最高缴存基数为13968.00元,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各为1676.00元(最高缴存基数×最高缴存比例,即13968.00元×12%)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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