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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公积金〔2023〕17号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

阅读量:81

  • 发文字号: 潍公积金〔2023〕17号
  • 发文单位: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12-1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3日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公积金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和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八)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一)职工在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地应为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地、工作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二)公积金中心应明确自住住房认定标准,加强对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核查职工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和户籍等相关信息,防止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及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七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第八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应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赁商品住房的,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提取上限;同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最高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提取上限。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六)(七)情形的,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一条  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费用(扣除补助后)。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章  提取受理及审核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因特殊情况、重要事项需经公积金中心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利用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八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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