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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6-02-29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 生效日期: 2016-03-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2%调整为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0.8%,个人费率调整为0.2%。政策执行期至2020年底。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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