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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医保通〔2024〕35号 阳江市医疗保障局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医保及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 职工医保#

阅读量:73

  • 发文字号: 阳医保通〔2024〕35号
  • 发文单位: 阳江市医疗保障局 阳江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4-09-2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 生效日期: 2024-10-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海陵区、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经省医疗保障局及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职工医保及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

(一)起付标准

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

(二)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95%、退休人员97%;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90%、退休人员92%;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82%、退休人员84%。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比例参照执行。

(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70万元。

二、城乡居民医保

连续缴纳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在连续缴费的第4年,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支付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1%;在连续缴费的第5年,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支付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2%;连续缴费达到6年及以上的,自连续缴费第6年起,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支付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3%。参保人中断缴费后重新缴费的,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此前我市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阳江市医疗保障局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阳医保通〔2023〕48号)同时废止。


阳江市医疗保障局                 阳江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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