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办事处:
根据赣市公管委字〔2015〕7号文件精神,为确保贷款发放轮候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发放轮候前已审批待发放和已受理待审批的贷款优先发放。对按规定暂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以贷款审批时间顺序发放;须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以办事处领取房屋抵押登记证的时间顺序发放。放款当日,出现以上两种情形并存时,优先发放已办出房屋抵押登记证的贷款。
二、凡实行贷款发放轮候之日起受理的贷款,以贷款初审通过时间先后排序轮候,并向申请借款职工发放轮候序号。放款前须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续的,还应待办妥房屋抵押登记证且办事处领取该证后再按初审通过的序号依序发放贷款。当月资金计划使用完毕时,已排序未发放的贷款轮候序号依次顺延到下月发放。
三、凡职工以购(建)住房名义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在实行贷款发放轮候期间,暂停办理此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贷款发放轮候公告之日前受理的按规定予以办理。
四、贷款发放轮候期间,由市中心计划财务科下发各办事处每周可发放贷款资金计划。可使用资金在保证五个工作日正常提取后,根据每周五下班前业务科已审批但未发放的贷款数据总额,计算出可分配比例,再按比例以及各办事处已审批但未发放数据分别计算出各办事处下周的可发放贷款资金(含贷款保证金)。办事处本周未使用完的可发放贷款资金计划周末清零,下周根据最新数据重新计算。所有收入资金必须上划至市中心,由市中心计划财务科统一分配后再下拨使用,已发放贷款资金统计以各办事处实际发放贷款数据为准。
五、贷款发放轮候期间,各办事处要严格按此通知要求执行,同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2015年12月3日
赣州-住房公积金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