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办事处: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市金盛源担保有限公司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置业担保业务的批复》(赣市公管委字〔2017〕5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期房抵押贷款保证金标准作以下调整:土地或在建工程未设定抵押的,由原来按贷款金额的10%调整为按8%缴纳保证金;土地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的,由原来按贷款金额的30%调整为按20%缴纳保证金。此次住房公积金期房抵押贷款保证金缴纳标准的调整,适用此前已办理的住房公积金期房抵押贷款。超过现行保证金缴纳比例的保证金,由市中心退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此次住房公积金期房抵押贷款保证金缴纳标准的调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7年2月24日
赣州-住房公积金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