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潍人社字〔2023〕1号2023年就业援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促进困难群体充分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援助范围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包括: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下列人员:
(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但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中(户口或共同居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共同生活成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退休人员等除外),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财产性收入的人员。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是指本市农村居民家
庭中(户口或共同居住),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
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成员。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指处于离婚、丧偶或未婚状态,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失业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或自主登记失业之日起,处于无业状态满1年以上且在无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实施征地后未实现就业人员;
(九)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相关证明的高校毕业生,或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中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十)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在监狱服刑终止、刑期结束释放,或在劳改农场、劳教所、戒毒所等机构完成规定的教养活动后回归社会人员;
(十一)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确认为低
保边缘家庭的家庭成员。
(十二)脱贫享受政策户、防返贫监测对象:由县级乡村振
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适时进
行动态调整。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坚持本人自愿申请原则,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工作。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县级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近申请办理或依托“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等网办渠道进行网上申请。
县级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能够核查比对个人身份和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交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流动人口信息详情》)、离婚证或丧偶证明、低保证、残疾人证、失地证明等纸质证明材料。经办机构无法通过
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的,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诚信申报承诺。
(二)审核认定
县级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就业
登记、社保缴纳、企业注册登记、低保、残疾等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将个人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经审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系统提示、现场或书面形式告知本人不予认定的依据和理由。
三、资格注销
(一)注销情形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县级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或有持续的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主动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外地市实
现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等情形;
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自愿终止的、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被
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等情形。
(二)注销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注销由我市县级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其中:
1.第1、2类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在办理就业手续时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予以自动注销。
2.第3、6、7、9、10、11类人员,由个人认定地县级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情况后,通过信息系统予以注销并标识注明信息。
3.第4、5类人员在县级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自动注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4.第8类人员,由县级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参照失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除第4、5类人员外,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人员,再次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重新按规定申请认定。
四、帮扶措施
就业困难人员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优先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介
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免费公共服务;
2.符合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3.对通过市场途径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
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享受有关补贴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台账,通过电话、上门走访等形式定期调查了解困难人员就业及享受政策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积极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扶持政策,做到动态管理服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被注销的,应及时在有关台账和信息系统中记录。
(二)建立共享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应信息,并对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提供相应指导。
(三)主动援助帮扶。实行“一人一策”个性化就业援助服务,依托“就业码”等移动信息化服务平台,主动推送就业需求定制、政策信息推送等“全流程”服务。创新开展就业困难群体“社区微业”服务,以“微创业”“微就业”“微服务”等方式,
充分挖掘社区就业公共服务潜能,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家门口”就业;统筹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消纳城乡剩余劳
动力和长期失业人员,从制度上兜底保障确有需要的困难群众充分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年度清零,就业困难人员帮扶率96%以上。
(四)加强监督检查。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以书面承诺方式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如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确认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办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纳入诚信监管系统;如已享受有关就业帮扶政策,应按规定追回自其应注销资格次月起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民政局
潍坊市乡村振兴局
潍坊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潍坊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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