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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公积金字〔2017〕19号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1

  • 发文字号: 赣市公积金字〔2017〕19号
  • 发文单位: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2-2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 生效日期: 2017-02-2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机关各科室,各办事处: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批复》(赣市公管委字〔2017〕7号)文件精神,现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1.取消“父母以未婚子女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购(建)房”)或未婚子女以父母名义购(建)房的,提供与购(建)房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及购(建)房等相关资料,均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2.以购(建)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土地性质必须是国有出让或国有划拨。购(建)房土地是集体土地性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所提供的资料和申请期限要求按原政策执行。    

3.购(建)首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买商品房(包含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下同),首付款须达到购房总价的30%(含),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首付款须达到拆迁补偿协议(合同)差价(补交金额)的30%(含)以上,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得超过拆迁补偿协议(合同)差价(补交金额)的70%;购买二手房,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得超过不动产权证登记过户总额(以交契税金额为准)的7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住房面积)按每平方米900元计算的该房建造总价。    

购(建)第二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买商品房(包含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下同),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60%;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得超过拆迁补偿协议(合同)差价(补交金额)的60%;购买二手房,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得超过不动产权证登记过户总额(以交契税金额为准)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登记的住房面积)按每平方米810元计算的该房建造总价。    

购(建)第三套住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以购(建)房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土地性质必须是国有出让或国有划拨。购(建)房土地是集体土地性质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贷款所提供的资料和申请期限要求按原政策执行。    

2.暂停办理“省内异地贷款”业务。    

3.购(建)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商品房,首付款须达到购房总价的30%(含),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首付款须达到拆迁补偿协议(合同)差价(补交金额)的30%(含)以上,贷款不得超过拆迁补偿协议(合同)差价(补交金额)的70%;购买二手房,贷款不得超过不动产权证登记过户总额(以交契税金额为准)的70%或评估价格的7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住房面积)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的该房建造总价。    

购(建)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商品房,贷款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60%;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贷款不得超过拆迁补偿协议(合同)差价(补交金额)的60%;购买二手房,贷款不得超过不动产权证登记过户总额(以交契税金额为准)的60%或评估价格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住房面积)按每平方米1350元计算的该房建造总价。    

购(建)第三套住房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赣县区贷款政策按中心城区政策标准执行。    

以上政策调整自2017年2月27日起执行。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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