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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5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08-3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 生效日期: 2023-08-3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机关各科室,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管理,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有效降低贷款逾期率,推进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研究,对《赣州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办法》(赣市公积金字〔2016〕69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31日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防范贷款资金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和《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双重催收、专人管理、按期报告”的工作制度。

(一)双重催收是指受委托银行和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驻县、市(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共同对逾期贷款进行贷后跟踪管理,实时监控还款情况,督促逾期借款人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二)专人管理是指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由受托银行及分中心指定专人管理。

(三)按期报告是指受委托银行按月将逾期贷款人员名单、逾期金额及催收情况报告给各分中心;各分中心每季度将《逾期人员分类清单信息统计表》和《催收措施整改清单信息统计表》报送市中心相关科室。

第四条 市中心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章  贷款分类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按违约次(期)数、违约原因,分类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根据借款人连续或累计违约次(期)数、违约性质和贷款风险程度可对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第六条 贷款分类标准

(一)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

(二)关注贷款:借款人当前连续违约1-2期,存在偶然因素,借款人经提示虽能还本付息,但已经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

(三)次级贷款:借款人当前连续违约3-5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已不能保证及时、全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贷款:借款人当前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经全力催收,借款人没有还款诚意,有躲闪、逃避、抗拒之嫌,预计贷款有可能发生一定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

(五)损失贷款: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部分;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贷款。

第三章  催收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逾期贷款催收对象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担保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等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 逾期贷款催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话、短信等通知;

(二)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三)约见借款人以及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四)协调借款人及配偶单位配合;

(五)在网站、微信、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六)发送《律师函》;

(七)法律诉讼;

(八)其他催收方式。

第九条 正常贷款可采取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条 关注类贷款可采取电话、短信、邮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及约见方式告知借款人及其配偶违约情况、按期还款的义务和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或联系借款人所在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次级贷款可采取上门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约见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担保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等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告知催收对象按期还款的义务和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协调借款人或其配偶单位配合催收,在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等措施进行催收;拒不还款的对催收对象发送《律师函》。

第十二条 可疑贷款应对催收对象发送《律师函》,仍拒不还款的,可采取法律手段追偿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失联或死亡的,经催收借款人配偶、担保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等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无果的,可向其出具《律师函》,仍无效果的,采取法律手段追偿贷款。

第四章  催收程序

第十四条 逾期贷款催收实行双重催收管理,即委托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相关业务委托协议书》相关条款执行;分中心按照本办法执行,根据借款人产生逾期的原因,制定催收计划及措施,按步骤催收。

第十五条 分中心信贷工作人员应完整准确地录入借款人基本信息,加强还贷过程中基础信息的维护,及时做好信息变更的跟踪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分中心需形成逾期贷款跟踪管理机制,按月对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等有风险的贷款分门别类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逾期人员分类清单信息统计表》和《催收措施整改清单信息统计表》,摸清底数,避免漏催、积压情况等出现,提高催收效率。

第十七条 分中心于每月20号对逾期借款人名单进行整理、统计。逾期贷款催收专管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方式通知催收对象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八条 对采取电话、短信、信函及约见方式催收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催收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送达《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属于异地贷款的,可采用邮寄挂号信、快递方式或委托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分中心送达通知书。对于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催收对象应派专人上门催收。

第十九条 对于次级贷款,属期房抵押贷款的,分中心应按照有关约定,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方担保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方担保公司)未按时履行代为还款义务的,由分中心向市中心申请直接扣划该担保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金账户资金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或书面通知受托银行直接从担保人(第三方担保公司)银行账户扣划资金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属现房抵押的,分中心应书面通知抵押人(含共同抵押人),并告之借款人还款情况及市中心有权利用法律手段处置抵押房屋用以抵偿借款人剩余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对于可疑贷款,并自分中心发出《律师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的,将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业务系统中列入黑名单,在网站、微信、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次级贷款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提前公告),且分中心有权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分中心应按照有关约定,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方担保公司)提前结清贷款本息,未按时结清的,属期房抵押贷款的,分中心向市中心申请扣划该担保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金账户资金提前结清贷款本息,或书面通知受托银行直接从担保人(第三方担保公司)银行账户扣划资金提前结清贷款本息。属现房抵押或质押的,分中心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追偿贷款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分中心向市中心申请先行垫付诉讼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市中心垫付的费用在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逾期贷款本息收回时一并收回;借款人要求庭外和解的,需先行支付市中心垫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并足额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承诺不得再有逾期行为,方可同意和解。

第二十二条 对于损失贷款,由分中心向市中心申请核销,稽核督查科责任倒查问责后,由计划财务科依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程序进行核销。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三条 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责任明确的工作体系。

(一)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分中心主任(负责人)亲自抓,分管副主任具体抓,干部职工自觉抓的良好工作格局。分中心需成立由主任(负责人)为组长,副主任、信贷员及受托银行信贷员为成员的逾期贷款催收研判小组,分析、研判逾期贷款的分类情况;

(二)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实行贷款属地“包干包抓包清”的责任机制,对扣划不成功及1-2期的逾期贷款由分中心和受托银行协同催收;分中心按本办法负责催收3期及以上的逾期贷款,并建立《逾期人员分类清单信息统计表》、《催收措施整改清单信息统计表》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贷款服务科,并在业务系统中建立个人逾期催收档案;

(三)逾期信息由网络技术科负责,实现逾期数据实时更新,负责逾期贷款催收短信的发送工作,并负责将逾期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四)逾期贷款的数据统计、催收情况的统计由贷款服务科负责,并负责逾期贷款的整改跟踪及风险预判,若存在风险隐患须及时报送稽核督查科;

(五)存在风险隐患的逾期贷款或损失贷款,责任倒查追究由稽核督查科负责,并对分中心催收情况进行考核,贷款逾期率与年度目标考核挂钩;

(六)符合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认定条件的呆账,由贷款属地分中心提供相关资料,报计划财务科按程序申请核销。

第六章 追究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立损失类逾期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将对下列几种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一)不符合贷款主体资格发放贷款;

(二)超范围贷款;

(三)超比例贷款;

(四)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市场价值的贷款;

(五)按政策发放套数(使用次数)认定为3次及以上的贷款;

(六)未按规定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调查核实,导致损失的贷款;

(七)帮助、默许借款人伪造虚假材料骗取的贷款;

(八)贷后风险监控不到位,催收不力的贷款;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贷款和对逾期贷款催收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市中心根据差错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差错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办理贷款和对逾期贷款催收过程中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七条 责任人正确履行职责,无过失或过错,因借款人及抵押物出现非正常因素造成不可抗力等形成的不良贷款,经市中心认定可免予追责。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还款计划还款的,按照借款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罚息。借款人归还贷款后,停止计算罚息。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的关注类及以上贷款,在未归还逾期本息前,分中心不再受理借款人及其配偶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变更除外)。

第三十条 发生可疑贷款的借款人,分中心将其列入系统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在结清贷款后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提取除外)和贷款。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逾期人员、分类清单信息统计表

 2.催收措施、整改清单信息统计表

 3.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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