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确保中央政策在我省落地见效,推动合理住房消费,纾解企 业困难,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梳理国家有 关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房地产行业实际,会同相关 部门研究拟定了《青海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 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 海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青 海 省 发 展 和改 革 委 员 会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青 海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青 海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 海 省 统 计 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青 海 省 税 务 局 中国 人 民 银 行 西 宁 中 心 支 行
青 海 银 保 监 局
2023年5月16日
青海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牢坚持“房子 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着力稳地价、稳房价、 稳预期,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
1. 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信贷政策。 利用商业按揭贷 款及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 20%,购买二套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鼓励 金融机构出台政策,支持新市民、新青年等群体的刚性和改 善性住房信贷需求,对购买首套住房的要大力支持,对购买 二套住房以及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生育多子女家庭给予更 大力度支持。持续引导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降低个人住房贷 款利率,适当延长个人购房贷款房贷年龄期限,减轻购房人还款压力。
2. 创新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提高 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放宽提取频率,灵活安排提取时间,更好满足实际需要。各地要根据缴存人实际住房需求, 结合当地资金使用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多子 女家庭及夫妻双方均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可上浮,支持各地联合金融机构 以住房公积金十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模式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压缩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间至1个月以内。
3. 落实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 居民换购住房,改善住房条件,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 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 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 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 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 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鼓励合理购房需求。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出台购房补 贴政策,对刚需、改善性住房需求,特别是对引进人才、生 育二孩及以上家庭、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购买商品住房发放 补贴。针对受疫情影响,部分人群出现还贷压力加大的情况,鼓励各金融机构出台更精准的优惠扶持措施,加大扶持 力度,畅通政策咨询热线,简化申请流程。
二、推动房地产有序开发建设
5. 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按照‘以人定房,以房定地’的原则,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和布局,科学编 制、及时公开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经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最迟于计划年度的3月底前向社会公开。
6. 合理确定住宅项目商住比例。 各地应根据商品房库 存和市场需求情况,在详细规划编制中依法依规增加用地兼 容性,支持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兼容比例灵活处置。在土地 出让前核发规划条件阶段,可根据市场需求下调商住比例。
7. 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全面落实改善优质房企资 产负债表计划,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 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提供正常融资。完善房地 产金融基础性制度和宏观审慎管理制度,落实开发贷款存量 融资展期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短期偿债压力。
8.支持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鼓励商业银行向 监管资金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的部分优质房企(3A 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保函,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 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 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 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
9.用好“保交楼”支持政策。 用足用好“保交楼”专 项借款和保交楼贷款计划等政策工具,落实“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税收扶持政策。加大“保交楼”专项借款金融服务 力度,防范资金风险,加快资金运转,鼓励金融机构配套融 资资金支持,确保房屋交付。
10.鼓励企业转变发展模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 市场调研和产品研发力度,在房地产项目中推动“装配式十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提升全装修住宅和装配式建筑比例, 向市场提供适销对路的房地产产品,打造“好房子”样板, 着力提升改善性住房供给。
三、优化购房服务和营商环境
11.优化存量房交易业务。 持续优化办理流程,深化政银联动,创新服务方式,推动“存量房贷抵押过户”模式常 态化办理,为存量房交易提供高效金融服务。
12.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可按栋申请办理 预售许可,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优质企业适当放宽预售许可时间节点。落实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制度,全面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即时备案模式,继续优化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
13.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管制度,合理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科学制定高效运转、 使用安全、风险可控、交付保障的监管措施,确保预售资金 用于项目建设。加大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对优质企业给予执 行预售资金担保置换政策支持。
14.优化行业监管。充分发挥信用评价在规范房地产行业监管方面的作用,依法查处行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强化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加大对信用等级高的优势企业政策支持 力度。持续推行“电子证照”,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 批便民化服务水平,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15.有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出让时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 方式作为出让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16.拓宽供给渠道。支持房地产企业将存量待销的商 业、办公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 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改建为保 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 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 量房源投放到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
17.创新运作模式。支持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 现有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住房租赁企业 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 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 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 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 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五、加强组织领导
18. 强化监督指导。充分发挥青海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 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工作专班作用,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判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压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对各地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严格把关。
19.建立督查反馈机制。领导小组和专班各成员单位根 据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跟踪指导本部门行业政 策落实,加强反馈沟通协调,有效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0.建立周调度机制。领导小组和专班办公室对各地房 地产项目入库情况、开复工情况、投资任务落实情况、商品房销售情况及其它房地产市场调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 调度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房地产项目顺利实施。
21.强化舆论宣传引导。 引导开发企业精心策划品质楼 盘推介方案,组织举办房地产交易会,进一步升温商品房销售热度。鼓励开发企业积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 大楼盘的推介力度,为购房者提供便捷、真实、有效的看房、选房、购房服务,积极开展购房宣传推介活动。注重舆 情监测监管,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正面宣传,正确 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后期根据我省房地产市场 运行情况动态调整。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印发
2023-12-14 阅读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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