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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人社字〔2020〕41号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鲁人社字〔2020〕78号文件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7

  • 发文字号: 潍人社字〔2020〕41号
  • 发文单位: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0-07-10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 生效日期: 2020-07-1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细化政策举措,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

二、明确补助标准和期限。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和失业保险参保情况等,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参保缴费满5年的400元/月;参保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200元/月;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100元/月。领取期限为2020年3月至12月,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2020年3月至本通知出台前,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但目前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待遇可申请补发。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本通知印发后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应以参保自然月计算累计参保时间,不得以补缴为依据申请享受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鉴于我市已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不得以户籍作为区分待遇条件。

三、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实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既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又要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坚决防范基金风险。要优化内控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要强化监督,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各县市区(开发区)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0年7月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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