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办事处: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简政放权减证减时利企便民专项活动方案》(赣市府办字〔2017〕78号)要求,市中心研究决定,对公共服务事项需基层提供的证明、盖章类材料取消了一些无谓的证明和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转移
1、办理同城住房积金转移业务,取消填写转移通知书及转入转出单位盖章。
2、办理跨归集点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转移通知书只需转入单位盖章和提供职工身份证复件,取消转移通知书转出单位盖章和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或文件。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1、因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不需要原企业单位盖章。
2、取消征信报告作为住房公积金使用次数的依据。
3、第二次及以上办理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业务,办事处经办人员查询并在提取材料中载明职工首次办理提取的具体时间,提取人只需要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提取人和借款人不是同一人的,另需提供借款人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提取人银行卡、借款人借款信息和银行还款流水,取消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4、办理提前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业务,如果提取人已办理过一年一提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取消提供个人信用报告、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
5、办理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如果不动产权证已载明产权来源,可不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如果不动产权证未载明产权来源,则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1、取消《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中借款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借款人单位盖章。
2、办理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如果不动产权证已载明产权来源,可不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如果不动产权证未载明产权来源,则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5月18日
赣州-住房公积金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