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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人社发〔2020〕6号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0

  • 发文字号: 潍人社发〔2020〕6号
  • 发文单位: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0-11-10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 生效日期: 2020-1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合力推动省级统筹各项工作顺利发展。

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规范管理和服务,加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力度。严格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增强调控能力,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基金安全。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 ,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当期收支基金采取全额缴拨方式:各项基金收入于月末全额归集至市级基金收入户;各项基金支出由市级统一核定、按月统一拨付。建立工伤保险备付金制度,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从历史结余基金中预留相当于3个月左右的支付费用,剩余部分于2020年11月底前归集到市级基金财政专户。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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