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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公管委字〔2016〕4号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201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1

  • 发文字号: 赣市公管委字〔2016〕4号
  • 发文单位: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6-04-2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 生效日期: 2016-04-22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切实维护职工个人利益,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精神,现将201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为12%执行,其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仍按单位和个人各为5%至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下限

1.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按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月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最高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限以市统计局出具的数据为准;最低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下限仍按2015年确定的标准执行。

2.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2016年4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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