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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3-11-16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 生效日期: 2023-11-16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保分局、人社局、税务局,市社保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转发给你们,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22年12月起,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2022年12月4日至2023年11月期间,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于2023年12月底前补缴。

  三、自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未就业配偶按职工未就业配偶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2022年12月4日以来,失业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相关生育保险待遇,从2024年1月1日起,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具体流程由市医保中心另行公布。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http://hsa.gd.gov.cn/zwgk/content/post_4276875.html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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