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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医保〔2020〕23号 关于调整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汕医保〔2020〕23号
  • 发文单位: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1-28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 生效日期: 2021-02-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并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含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从2021年2月1日起,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非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再纳入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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