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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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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并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含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从2021年2月1日起,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非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再纳入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8日
汕头-生育保险
汕头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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