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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3-1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 生效日期: 2020-03-16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纾解企业困难,助力复工复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我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现印发施行。

一、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020年2月至6月,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

二、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对象范围。在我市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减征对象。

减半征收范围仅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三、阶段性减征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持不变。阶段性减征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待遇水平和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比例保持不变。

四、落实减征企业已缴交医保费用的退费工作。对阶段性减征政策实施前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单位,由各级税务、社保部门以退费或抵扣的方式,落实兑现减征优惠政策。

五、加强管理,保障服务。各有关单位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引,确保及时将减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医保、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密切监测减征政策对职工医保基金的影响,保障基金的运行安全。减征和因受疫情影响申请延缴医保费用期间,社保经办机构要注意做好参保人权益记录工作,保障参保人当期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反映。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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