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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延长广东省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05-0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 生效日期: 2024-05-0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医药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3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市医保中心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和《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结合上述文件,修订出台本市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优化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服务,保障广大参保群众权益。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30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3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4号)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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