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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医保发〔2023〕9号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4

  • 发文字号: 潍医保发〔2023〕9号
  • 发文单位: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2-27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 生效日期: 2023-03-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医保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要求,现将山东省医保局 人社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及时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信息管理系统目录内药品对码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对码。

二、明确《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中甲乙类药品支付政策。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8%,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15%。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按照乙类药品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中新增的91种谈判药品和17种竞价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见附件2。

四、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常态化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潍医保发〔2021〕57号)和《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2〕2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潍医保发〔2022〕23号)等文件要求,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

五、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医保部门要组织当地医药机构,及时更新并报送“双通道”药店信息及药品配备情况,方便参保群众购药。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分别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1.《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1号)

2. 《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新增纳入谈判药品(含竞价)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3.《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直接新增目录药品名单

4.《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直接调出目录药品名单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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