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业务管理,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经办规程》(粤社保函〔2012〕194号)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人社〔2012〕3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职工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急诊等原因需到我市已联网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已办理常驻异地手续、因病到所选我市已联网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应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社保局办理确认登记手续。确认登记手续有效期为申请受理之日起6个月,期间参保人参保身份、缴费情况如发生变动,需重新确认。
参保人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我市已联网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医保规定的,由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属个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二、参保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由参保单位于参保人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持以下凭证到市社保局申报医保待遇,逾期不予受理:
1.病历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印章);
2.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印章);
3.住院收费收据(原件);
4.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汇总表(加盖医院印章)。
三、参保人在异地居住、驻外工作(学习)达6个月以上,可于每年6月1-25日或12月1-25日,由参保单位填写《汕头市常住异地职工和异地定居退休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并提供参保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异地居住相关证明材料(如子女异地户口本,子女异地工作证),驻外工作(学习)相关证明材料(如驻外工作、学习介绍信),到所属社保局(分局)办理异地定居、常住异地备案手续。从申报备案次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异地定居职工处理。
参保人常住异地变更为本地常住的,须于每年6月1-25日或12月1-25日,由参保单位填写《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3)一式二份,到所属社保局(分局)办理变更手续。从申报变更次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地常住职工处理。
四、参保人办理常住异地后,其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和普通门诊医疗费(每人每月10元)逐月划入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包干使用。参保单位须于每年1月1-25日或7月1-25日,提供《申报异地个人账户及普通门诊医疗费返款名册表》(附件4)(含停保异地人员)及单位银行账户到所属社保局(分局)为异地参保人办理返款手续,返回款项由参保单位代领代发。
附件:
1.《汕头市职工医保异地住院记账确认登记表》
2.《汕头市常住异地职工和异地定居退休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
3.《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4.《申报异地个人账户及普通门诊医疗费返款名册表》
二〇一三年二月八日
汕头-基本医疗保险
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